评审过程中存在哪些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澄清的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4-11-06 11:12:02

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含税,但投标文件的报价不含税,可以澄清吗?开标前一个星期,资格要求的资质审批取消,可以澄清吗?发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瑕疵,供应商可否主动提出澄清?这些答案无疑都是否定的。那么,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机械套用澄清机制,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澄清的情况还有哪些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可以澄清的三种情形,即: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践中,往往很多评审专家容易忘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两个限制条件,就是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以及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朱萧俊说,实际评审工作中,一些评标委员会对于“含义不明确”的澄清有时使用不严格。举例来说,招标文件要求某个技术参数的规格是5cm、10cm、20cm,投标文件的表述是提供5cm、10cm等不同规格,这里的“等不同规格”可能包括“20cm”,也可能不包括。但如果评标委员会针对“等不同规格”是否包括“20cm”发起澄清程序,投标人澄清说包括,就有可能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

另外,还比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某医疗器械的一项配置是标配,且将其列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投标文件只写了配置,未载明是标配还是选配,也就是说有可能是标配也可能是选配,如果这时评标委员会启动了澄清程序,投标供应商大致会澄清是标配,这就有可能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西安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科科长王爱学也表示,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因为项目执行时间紧或者资金预算面临被收回等原因,不愿意延期,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可能存在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的情况。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亮向记者介绍,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但没有法律依据的澄清情况。比如,投标文件有1000多页,但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标注页码,评标委员会反复查找未找到,为避免审查疏漏,造成判定无效投标的错误,会想到启动澄清程序,让投标供应商澄清该实质性参数是否已经编制在投标文件当中。

林秀芬认为,实践中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澄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于评审时间有限,评审专家未对投标文件进行仔细全面阅读,对于投标文件中可根据上下文准确判断其含义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二是评审专家在表达措辞上不够严谨,表达上存在某种暗示的方式,供应商以澄清为由,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三是评审专家向供应商指明投标文件中的错误或遗漏,供应商借澄清对投标文件的漏项和错误进行澄清说明。四是供应商以商务技术条件正偏离等超出采购人的要求为由,主动提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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